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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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2001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