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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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2011年)
- 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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