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普查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水利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准备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分析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费等经费。

水利普查试点经费,包括用于试点任务实施、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审定、试点宣传培训、普查员补助及专用设备购置等。

水利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

水利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水利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水利普查国家级培训、专项宣传以及宣传品印制等。

与水利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