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普查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十四条 普查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 第十五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六条 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普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