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