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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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2009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