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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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 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2001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