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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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2012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