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4年)
-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2023年)
-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