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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