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请示》(粤府〔2005〕1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2020年)
-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1982年)
- 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