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6年)
-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2023年)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2022年)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