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