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3年)
- 中国人权发展50年(2000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