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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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