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机关,其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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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推进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202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