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建设部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二、
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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