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护士条例(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一、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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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200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