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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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5年)
-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