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15年)
-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