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年)
-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
-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