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2010年)
-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
-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