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年)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 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
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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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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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