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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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202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
-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1年)
-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