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2025年)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2001年)
-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YYYY年MM月)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