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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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