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