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说 明
一、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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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1999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