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龙泉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龙泉市历史悠久,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龙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龙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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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
- 保监会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