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三、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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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