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三、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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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 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意见(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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