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以下简称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三条
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设置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征稽工作。
第四条
船舶港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挪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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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