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四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航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2021年)
-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02年)
-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2019年)
-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