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渔业航标,是指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四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航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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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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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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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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