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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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2006年)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