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7号(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
-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