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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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2017年)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18年)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