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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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2020年)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