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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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4—2020年)(2014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