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2020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全文如下。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现就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
工作原则
——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明确全国总体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合理把握改革节奏。
——坚持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聚焦补短板、强弱项,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精打细算,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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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