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2001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14年)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