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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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的决定(2003年)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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