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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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