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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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行动计划(2017年)
-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11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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