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的批复(2003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2001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