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12年)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 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