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二、
将附件6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
本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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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2001年)
-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