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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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8年)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