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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