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为了改善和提高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调整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组成和本次工资调整对象
根据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规定,外国文教专家的报酬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聘用单位提供的住房、公费医疗和上下班交通。
调整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计划内,在高等院校、新闻、出版、广播、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中专、职校、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其它部门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 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制度
为使聘用单位确定外国专家月工资额时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对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实行指导线制度。聘用单位可按照外国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任务,结合其职称、学位确定其工资级档。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为:
第一类 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
2200元——3300元人民币
第二类 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3300元——4600元人民币
第三类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国家的高级讲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4600元——6000元人民币
对我国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