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1999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