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