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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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