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意义
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有限的公共资源,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和社会生产生活需要。
二、 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一)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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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