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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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
- 护士条例(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