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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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年)
-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