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绵阳科技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
-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