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附件A中的“1.适用范围”相应内容修改为: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除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外,使用CCAR-61部规定的初级飞机实施训练等同于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二、
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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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2007年)
-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2015年)
- 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