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A章
总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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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有关事宜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