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A章
总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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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201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