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A章
总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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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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