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A章 总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a)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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