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8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1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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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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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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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