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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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2004年)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