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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