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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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的函(2022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2019年)
-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