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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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