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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