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2013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1999年)
-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